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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显影与贾忠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影,贾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04-1号申请执行人王显影,女,汉族。被执行人贾忠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显影与被执行人贾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显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58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贾忠智在银行的存款,并已发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