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刚、韩玉霞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刚,韩玉霞,王新军,朱锦燕,樊朝荣,王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珈立。被告:李志刚,男,锡伯族。被告:韩玉霞,女,回族。被告:王新军,男,汉族。被告:朱锦燕,女,汉族。被告:樊朝荣,男,汉族。被告:王金梅,女,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志刚、韩玉霞、王新军、朱锦燕、樊朝荣、王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案件归属地为昌吉市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连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