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4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金友与姚思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友,姚思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4987号原告赵金友,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镜秋,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万德,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思竞,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注册号110102005006326。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培,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金友诉被告姚思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镜秋、李万德,被告姚思竞、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瞿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赵金友诉称,2015年3月24日,原告在工作途中行至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当代商城西侧路时,与被告姚思竞驾驶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腰2、3右侧横突骨折,住院45天。此次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姚思竞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955.96元、误工费26070.59元、护理费6880元、交通费2107元、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4419.13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诉讼请求待质证时说明。被告姚思竞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另外答辩人给原告垫付住院押金10000元、门诊医疗费784.24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在石景山区阜石路当代商城西侧路,姚思竞驾驶京x**号汽车与行至该处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腰2、3右侧横突骨折,住院45天。此次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姚思竞承担全部责任。姚思竞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和标的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于承保期内。原告主张医疗费16955.96元,提供医疗费票据、病历为证,被告姚思竞主张未扣除其垫付之10000元押金,被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主张扣除自费药1042.16元,被告姚思竞不予认可。原告按照100元/天×46天为标准,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提供病历为证,被告认为住院天数为45日,且应按照50元/日计算。原告主张营养费2300元,被告认为没有医嘱,不予认可。原告主张护工护理43日,护理费6880元,提供护理费发票、住院病历为证,被告认为没有护理协议,不予认可。原告主张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7月24日误工,发生误工费16955.96元,提供工资卡明细,收入证明、在职证明、纳税证明为证,被告太平洋保险认为没有劳动合同、扣发证明,不予认可。原告主张交通费2107元,提供火车票、出租车票、一卡通充值卡发票为证,被告认为数额过高,不予认可。庭审过程中,被告姚思竞主张垫付之10000元住院押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解决。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病历、医疗费收据、银行卡明细、相关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虽然主张扣除自费药,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原告主张护理费6880元,系合理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医疗费应扣除姚思竞垫付之10000元,数额为医疗费695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45日计算,数额为45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2300元,数额过高,结合其伤情,本院酌定为9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2107元,数额过高,结合其就医时间、地点、次数,本院酌定为2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26070.59元,数额过高,其有诊断证明支持的误工期为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7月24日,本院予以确认,其误工费本院参考其发生交通事故前6个月平均工资,扣除病假期间单位发放之基本工资后,计算为20743元。因本起交通事故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主张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姚思竞垫付之住院押金10000元,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赵金友医疗费六千九百五十五元九角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千五百元、营养费九百元、护理费六千八百八十元、误工费二万零七百四十三元、交通费二百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姚思竞垫付医疗费一万元;三、驳回赵金友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二元,由赵金友负担一百九十八元(已交纳),由姚思竞负担四百三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