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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谢彪与曾纪元、曾纪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彪,曾纪元,曾纪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254号原告:谢彪,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平湖。公民身份号码:×××5656。委托代理人:杨昳,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纪元,男,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037。被告:曾纪卓,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0312。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彪诉被告曾纪元、曾纪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彪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彪负担。审 判 长  徐英涛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