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云珍与孙海芳、夏慧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460-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珍。被执行人:孙海芳,系个体工商户绍兴市越城孙海芳越国文化博物馆经营者。被执行人:夏慧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天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海芳所有的现放置在绍兴市越国文化博物馆办公室内的红酸枝画桌一张、大叶紫檀书柜七张、大叶紫檀博故柜二张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208000元[详见绍天泉评报(2015)第105号评估报告书]。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8月27日买受人于亚顺以3365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孙海芳所有的现放置在绍兴市越国文化博物馆办公室内的红酸枝画桌一张、大叶紫檀书柜七张、大叶紫檀博故柜二张[详见绍天泉评报(2015)第105号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于亚顺(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亚顺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