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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55号原告:周某,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崔某,男,1981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邹素琴代理审判员  程 巅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