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邱龙与刘河、武汉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龙,刘河,武汉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邱龙。被告刘河。被告武汉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韦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龙诉被告刘河、武汉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龙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恩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