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浩修与徐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修,徐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476号原告:张浩修。被告:徐国华。委托代理人:江虹(特别授权),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修与被告徐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浩修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修撤回对被告徐国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浩修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汪立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