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牛××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times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73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农民。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号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牛××酒后在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张贵庄村3区西兴道3条胡同内小便时,被害人王××上前对其制止,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被告人牛××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嘴部、脸部,致被害人王××四颗牙齿脱落、右手第3指骨近节基底骨折等损伤,后被害人王××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牛××口头传唤至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新立村派出所接受询问。经鉴定,被害人王××四颗牙齿脱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牛××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及诊断证明,证人闫××、薛××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牛××的供述,情况说明,被告人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目无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牛××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士军代理审判员 阎 喆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陆速 录 员 黄维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