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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飞与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李飞,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雪枫路中段北侧都市名家*号楼**户商铺。。法定代表人徐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飞与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裁定,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日,原告李飞与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夏邑县二环路中段北侧华邑城1栋楼1-2层商铺,建筑面积1375.45平方米,房产证号夏邑县城关镇字第20150215号房屋(房产证证书编号为00088942);夏邑县二环路中段北侧华邑城3栋楼1-2层商铺,建筑面积724.06平方米,房产证号夏邑县城关镇字第20150216号房屋(房产证证书编号为00088941);夏邑县二环路中段北侧华邑城2栋楼1层商铺,建筑面积799.22平方米,房产证号夏邑县城关镇字第20150217号房屋(房产证证书编号为00088940)出售给原告,被告应于2015年3月13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合同约定过户期限届满,但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支付违约金80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证据2、房产证,买卖合同,华邑公司法人代表徐向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买卖合同意思表述真实,内容合法是一份生效的合同,而且合同约定被告一旦违反其义务,其自愿承担给付原告违约金800000元,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另外合同还约定涉案房屋过户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3、授权委托书一份,陈海鸥农行卡复印件一份,陈海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付款凭证一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在合同约定当日2015年3月2日,向被告指定的售房款收款人陈海鸥个人农行账号,分两次共支付4000000元的房屋购买款,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完毕。被告未质证。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依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3月2日,原告李飞与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夏邑县二环路中段北侧华邑城1栋楼1-2层商铺,建筑面积1375.45平方米,房产证号夏邑县城关镇字第20150215号房屋(房产证证书编号为0008942);夏邑县二环路中段北侧华邑城3栋楼1-2层商铺,建筑面积724.06平方米,房产证号夏邑县城关镇字第20150216号房屋(房产证证书编号为0008941);夏邑县二环路中段北侧华邑城2栋楼1层商铺,建筑面积799.22平方米,房产证号夏邑县城关镇字第20150217号房屋(房产证证书编号为0008940)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4000000元,原告付清房款后,被告于2015年3月13日后的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将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支付给原告违约金800000元”。被告委托陈海鸥代收购房款4000000元,当日原告将房款通过银行转账汇给陈海鸥,银行账户为62×××70,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与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原告支付给被告房屋款,被告应当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在约定期间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被告支付,其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0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系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约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0元;本案诉讼费45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尹晓林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