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潘永刚与关广添,利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刚,关广添,利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45号原告潘永刚,男,侗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镇远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关广添,男,汉族,1958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利少珍,女,汉族,1958年4月6日,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刚诉被告关广添、利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永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潘永刚负担。审判员 伍翠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