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松诉被告邱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松,邱逢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22号原告陈国松委托代���人张汉东,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逢春原告陈国松诉被告邱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国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逢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松撤回对被告邱逢春的起诉。审判员 蔡永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