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邓先洪与陈丽萍、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先洪,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陈丽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16号原告邓先洪,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冷帮伦,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9124861-0。法定代表人樊登芳,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军,男,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丽萍,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丽华(系陈丽萍之妹),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先洪与被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陈丽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先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先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邓先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先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先洪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