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佳与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050号原告陈佳,职业不详。被告陶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诉被告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奕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