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增科与俞勇、俞成文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勇,俞成文,成增科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00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勇,原铜陵市大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俞成文,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万达广场*号楼****室。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成文,原铜陵市大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赵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武波,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增科。委托代理人宋静华,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俞勇、俞成文因与被上诉人成增科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俞勇、俞成文于2015年9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成增科20万元。二、自俞勇、俞成文支付给成增科20万元之日起,成增科不得就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4月31日产生的货运代理纠纷向俞勇、俞成文通过任何途径主张任何权利。三、双方因该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由已支出方自行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琪审 判 员 田熠中代理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