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中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中商初字第2号原告:中国铁路物资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5号综合办公楼407房间。法定代表人:白涛,总经理。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十四区汉城路2号楼东6527。负责人:徐岩松,总经理。被告: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做出(2012)济铁中民初字第1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双元库中的钢材6042.172吨。因原告中国铁路物资青岛钢铁有限公司提出继续查封上述钢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双元库中的钢材6042.172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戚智超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高 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