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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明元与李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元。被执行人李万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元与被执行人李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凉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万海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明元借款本息45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万海未按时履行偿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万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李万海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