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张树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张树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英。被执行人张树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松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1年11月21日裁定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树申已经服刑14年,现已经假释。经工作,被执行人及亲属愿赔偿和代为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共计人民币4.3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同意放弃剩余赔偿款的执行,现以上款项已经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海英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松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任旭明审判员 王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