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耿杰与仉楠楠、荆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2563号原告耿杰,农村居民。被告仉楠楠,农村居民。被告荆彩红,农村居民,系被告仉楠楠之妻。原告耿杰与被告仉楠楠、荆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浩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仉楠楠、荆彩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杰诉称,2015年1月22日,被告仉楠楠从我处借款人民币77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当年2月2日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仉楠楠、荆彩红立即偿还借款77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仉楠���、荆彩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耿杰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仉楠楠借原告耿杰人民币7700元的事实。针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被告仉楠楠向原告耿杰借款人民币77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2月2日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及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仉楠楠向原告耿杰借款人民币77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凭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由于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从原告催告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被告仉楠楠、荆彩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仉楠楠、荆彩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杰借款人民币7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仉楠楠、荆彩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书记员 刘新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