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03号原告吴某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常某某,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渭南市临渭区故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