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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03号原告吴某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常某某,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渭南市临渭区故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