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与中共龙岩市委党校、陈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0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人民路汇景大厦二层东侧写字楼。代表人魏永锋,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佳军,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良华,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共龙岩市委党校,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钟树文,校长。被告陈航,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与被告中共龙岩市委党校、陈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