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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石发能,王正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王某,石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0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95-9。法定代表人曹涌涛,该支行行长。被告王某,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石某,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王某、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重庆南坪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135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