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杜志贞、孟秋霞等与宋献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贞,孟秋霞,刘宝荣,宋献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拟法律文书份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45-2号原告杜志贞,系杜龙珂之父。原告孟秋霞,系杜龙珂之母。原告刘宝荣。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献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777号。负责人侯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贞等诉被告宋献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