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军与被告乔建忠、高美仁、乔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军,乔建忠,高美仁,乔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55号原告陈艳军。被告乔建忠。被告高美仁。被告乔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军与被告乔建忠、高美仁、乔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全部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