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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和世富与赵海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世富,赵海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和世富。被告赵海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世富与被告赵海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世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世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海审 判 员  王 彦代理审判员  马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思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