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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城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长山、许香梅与昊华公司返还原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山,许香梅,四平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城民初字第74号原告:宋长山,男,1950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西关委十组。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许香梅,女,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西关委十组。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卢锐,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愿者。被告:四平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春宇,委托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红荣,委托单位法律顾问。原告宋长山、许香梅诉被告四平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通知原告依法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原告仍未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曲俊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