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伟定与汪开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103-3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定。被执行人汪开伟。申请执行人黄伟定与被执行人汪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伟定依据已生效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开伟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开伟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因抵押给银行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黄伟定于2015年9月1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表示书面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黄伟定在本案中的执行标的已受偿50000元,未受偿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1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