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费廷义与宋执强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大执字第00246号宋执强:你与费廷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费廷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5年9月2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20120元;2、负担执行费202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