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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费廷义与宋执强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大执字第00246号宋执强:你与费廷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费廷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5年9月2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20120元;2、负担执行费202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