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谷春肖与史国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春肖,史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谷春肖,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史国辉,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冀EQL2**吉利牌小型轿车司机及车主。申请人谷春肖与被申请人史国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谷春肖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当庭提供10000元现金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10000元的冀EQL2**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谷春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平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院内被申请人史国辉所有的冀EQL2**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