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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宋国泉、段海森、赵满林违法发放贷款申诉刑事驳回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呼刑监字第11号宋国泉、段海森、赵满林:你们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2014)根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呼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们所列举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申诉理由因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确有错误而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申请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