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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张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4执587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素芬,肖信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梁素芬,女,195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被执行人肖信芳,男,195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本院在执行梁素芬诉肖信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尚有143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ì?è?o?o?¤阀?阀??萑?搒︴??葠?摧?D?萑?搒︴??葠?摧?D?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烹-??萑?搒??è葠?摧滈5??萑?搒??è葠?摧烹-???灤t愀?摧旜??愁?摧?o??????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3)张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昌         学人民陪审员 信         铭         先人民陪审员 刘         方         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愀?漀??婨??洀H渄H甄??婨???9『????????芰??????????┅°?厰???垓?沑?呈殽寛?慧”?#?#?#墭#?$寚%?&?&宄'?(撻)籬)?*?*侜*樔,?-?.歓.繪.?0?0��1?2?3外3由3?4繥4滈5?6?7?7糌7?8寃8?9?9峹9?;猽;?﹤?﹤瀰﹤?=?=硬?@笯A?B檕B牱B?C炛C?D?D?D?F?H?H?H晿H?I⒃J?K?K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