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1,男,1996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羁押,同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刘×1多次潜入某文工团,以用偷来的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多个办公室多次实施盗窃,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分别于2014年10月、2015年3月间,以上述手段二次潜入该文工团某办公室盗窃被害人赵×1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2.于2014年11月至12月间,以上述手段潜入该文工团某办公室盗窃被害人张×现金人民币5000元。3.于2015年3月间,以上述手段潜入该文工团某办公室盗窃被害人包×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4.于2015年3月间,以上述手段潜入该文工团某办公室盗窃被害人李×现金人民币200余元。5.于2015年4月间,以上述手段潜入该文工团某办公室盗窃被害人刘×2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2015年5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刘×1潜入该文工团某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18元,在欲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1、张×、包×、李×、刘×2陈述、证人刘×3、赵×2证言、物证照片、指认照片、监控录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刘×1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工作证一个、钥匙三把、人民币一百一十八元发还某文工团;扣押的改锥二把予以没收;尚未追缴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赵×1、张×、包×、李×、刘×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传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