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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华诉被告尹建林、龚伟红、第三人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尹建林,龚伟红,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904号原告陈建华委托代理人曹文卿。被告尹建林。委托代理人郭晓矛。被告龚伟红。委托代理人李丹。第三人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尹建林、龚伟红、第三人益阳市东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陈建华承担。审 判 长  李 杏审 判 员  旷 杰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