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宣执字第00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子芽与被执行人赵玉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芽,赵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宣执字第00285-3号申请执行人:朱子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赵玉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朱子芽与被执行人赵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宣民一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赵玉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玉亭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子芽借款4418.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将案件款汇入法院,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玉亭名下的车号为皖PR25**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