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荆玲与烟台四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玲,烟台四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荆玲,女,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赵瑞君,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英光,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四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城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李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尔冰,女,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工人,住招远市。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含,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工人,住招远市。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荆玲与被告烟台四维高科生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荆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荆玲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