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汤爱平、汤世科、郭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代表人刘胜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汤爱平,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世科,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忠清,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汤爱平、汤世科、郭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汤爱平、汤世科、郭忠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 杨传泽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家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