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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陕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流曲镇昌宁村*组**号村民,现住该组。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富平县流曲镇昌宁村。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东窑坊小区1幢10803室。法定代表人赵学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69元,全款退还原告王某某。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晓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