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建龙与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龙,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科学技术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陈建龙,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019。委托代理人:谭永雄,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建华,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原阳东县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法定代表人:余中好,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阳江市阳东区科学技术局(原阳东县科学技术局),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法定代表人:莫参。委托代理人:马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龙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江市阳东区科学技术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龙以未能搜集和整理好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建龙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陈建龙负担。审 判 长 冯荣晶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海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