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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香凤与朱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凤,朱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493号原告:陈香凤。被告:朱伟东。原告陈香凤与被告朱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香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8600��(计算至2015年6月1日止,以后利息按约定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伟东于2013年5月10日向原告陈香凤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6月9日,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已支付利息2万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香凤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6477.22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6月1日止(已扣除所支付的2万元),此后利息按该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香凤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2元,由原告陈香凤负担42元,被告朱伟东负担2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旭明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