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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09号郭惠玲与梁继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惠玲,梁继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09号原告:郭惠玲,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124。被告:梁继成,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110。委托代理人:梁伟锋,系被告的儿子。原告郭惠玲诉被告梁继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赤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郭惠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伟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和2015年5月21日被告写下欠条。本人多次向被告追款,但其一次一次拖延。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租金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当时签订合同时交纳了35000元押金,希望用该35000元抵顶租金后,另外再交5000元。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欠条》1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2014年1月份至2014年12月份的租金40000元的事实。2、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依法应予认可,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方以出具欠条的形式确认其拖欠租金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提出已经偿还,但未能举证说明,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方提出的押金问题,因涉及租赁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故应另行处理,本案不予一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继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惠玲支付租金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赤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