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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伍政与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中盈鸿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成都中恒鸿富投资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政,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中盈鸿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中恒鸿富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854号原告伍政。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何成方。被告成都中盈鸿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兴田。被告成都中恒鸿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政与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中盈鸿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中恒鸿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伍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中盈鸿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中恒鸿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政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中盈鸿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中恒鸿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伍政承担。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蓓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