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三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任淑连与被告李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2015)法执三字第731号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我院对原告任淑连与被告李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所作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李永未能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永的户籍地在你院管辖范围内,且被告李永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14条之规定,特委托你院代为执行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请将执行的案件卷宗一册予以查收,并请在执行完毕后及时将结果函复我院。法库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联系人:周永成联系电话:1394037****邮编:110400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