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帕兰朵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帕兰朵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914号申请���行人上海帕兰朵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杨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90号关于申请人上海帕兰朵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博蓝服饰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给付人民币55695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暂无法处理,等执行条件成就后,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审 判 员 顾文洁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