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黄艺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刘志强,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黄艺叶,女,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黄艺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审判员沈国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陈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