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黄艺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刘志强,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黄艺叶,女,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黄艺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审判员沈国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陈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