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谢玉明与莫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722号原告谢玉明。委托代理人曾绍贤,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明诉被告莫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债务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谢玉明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沈 昊二〇��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