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牛正林与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正林,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牛正林。委托代理人屈丽丽,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鸿泰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荆秀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志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正林诉被告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正林于2015年9月1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正林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正林承担。审 判 长 屈玉飞审 判 员 夏继豹人民陪审员 王宇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