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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淑华与郭云伏、郭学彬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施兴林,崇州市元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郭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因病去世。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