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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968号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彭秀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荔融、潘清泉,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纲,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诉讼费依规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江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黄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