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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陆某,陈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671号原告陈某甲,职工。委托代理人吴霜霜,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职业不详。第三人陈某乙,职业不详。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陆某、第三人陈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判。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人民法院诉讼费缴款通知单,告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050元。现因原告陈某甲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050元,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云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时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