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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晓涛、千迎春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涛,千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刚,住所地西安市西二路万景商务大厦7层。委托代理人袁有文,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晓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千迎春,女,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晓涛之妻。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晓涛、千迎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公积金代偿款147603.38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执行费2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743号案件之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